3.2.52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3.2.51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3.2.50 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适用于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的机动车。

3.2.49 机动车登记中收回的号牌,其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可以重新使用。

3.2.48 机动车影像应占机动车标准照片的二分之一。

3.2.47 天(酞)蓝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适用于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的机动车。

3.2.46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

3.2.45 公交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3.2.44 行驶证证芯序列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一维条码表示。

3.2.43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