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不适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安排下岗,并给予一次性补贴。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工职业病检查结果。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各单位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雨季三防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