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

28.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时,允许以口头报告代替书面报告。(B)

27.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

26.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突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提任县处级以上领

25.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突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提任县处级领导干

24.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A)

23.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A)

22.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B)

21.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

20.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