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 、采集设备、服务器、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运行速度250 km/h以上时, 模式下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含CTCS-2级后备功能)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

运行速度250 km/h以上时,完全监控模式下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含CTCS-2级后备功能)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

运行速度250 km/h以上时,完全监控模式下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含CTCS-2级后备功能)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

运行速度250 km/h以上时,完全监控模式下 级列控车载设备(含CTCS-2级后备功能)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

运行速度250 km/h以上时,完全监控模式下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含CTCS-2级后备功能)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 km

运行速度 km/h以上时,完全监控模式下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含CTCS-2级后备功能)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

运行速度250 km/h及以下时,完全监控模式下CTCS-2/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警、5

运行速度250 km/h及以下时,完全监控模式下CTCS-2/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警、5

运行速度250 km/h及以下时,完全监控模式下CTCS-2/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