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动火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调控中心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或工区)实行“双签发”。

119.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可以签发动火工作票。

118.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水平固定放置。

117.禁止把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16.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15.气瓶的存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4.在风力超过5级及下雨雪时,不可室内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113.经单位批准,可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112.经单位批准,可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

111.各生产场所应有逃生路线的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