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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甲公司和日本乙公司于2015年7月4日在上海市黄浦区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下称《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为:“在本合同
2013年3月13日甲市A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市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施工企业建设位于丙市的办公
A地某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被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估总造价为30亿元人民币,由于设计工期紧张,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法人便展
A公司拟建一栋办公楼,预算施工费用为300万元。为了节省费用及建设时间,A公司没有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而是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