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新的中药材代用品(简称为3类新药)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国家药物政策不是简单的急救措施,而是综合治理药品生产、流通、分配、使用、监管的方案。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均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不必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及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但是,非处方药不得发布于儿童节目、出版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