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现高级认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年内有2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分别罚款2.8万元和3万元,按规定应当下调为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发现高级认证企业有走私行为的,按规定应当下调为失信企业。

海关发现一般认证企业有走私行为的,按规定应当下调为一般信用企业。

海关发现高级认证的报关企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2万元的,按规定应当下调为一般信用企业。

海关发现高级认证企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2万元的,应当下调为一般信用企业。

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5号,“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截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

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的金额。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刑事判决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