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进口食品仅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仍需向消费者支付多倍赔偿金。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公民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可以不予处理。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备案。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企业可以以分装的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一企业可以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