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得自行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改进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