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金融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金融企业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由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金融企业应将编制的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债权人委员会确认。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对外投资款项所需资金应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