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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稽查人已排除违法嫌疑的,稽查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稽查部门比照《海关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管事宜。

查封、扣押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由稽查部门保管。

查封、扣押的货物,稽查部门比照《海关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管事宜。

化验、检验期间计入查封、扣押期间。

化验、检验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

实施查封、扣押后,需要进行化验、检验的,稽查组应当待化验、检验结论作出后,制作《海关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书面告知被稽查人。

实施查封、扣押后,需要进行化验、检验的,稽查组应当在化验、检验前,制作《海关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书面告知被稽查人。

查封、扣押经批准延长期限的,稽查组应当制作《海关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被稽查人。

查封、扣押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处级以上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