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自考】【金融法】【05678】高频考点(56)
(1).简述我国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2).简述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协助义务。
(1)银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银行应当保守秘密。(2)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但是,在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3)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以相关客户欠银行贷款为由,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
(3).简述我国关于储蓄存款代取、提前支取的规定做法。
(1)代取:定期储蓄凭存单、存款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取人的身份证明。活期储蓄只凭存折。(2)提前支取:储户凭存单或存折、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金额的,提前支付部分按活期利率计算,剩余存款仍按照原存日期和利率计算。
(4).2008年初,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分理处主任的张某称自己需投入大量资金,许诺会给相应的“贴息”。周某等人先后在该分理处存入200万余元,由该行开具“活期储蓄存折”交原告收执。同时,原告与张某约定了张某以月利息4.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贴息;存款要存活期,且只能办存折不能办卡,并保证三个月内不取款;存折密码应设定为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数;约定期满后,张某应负责将款项领回。等原告存款后,张某指使员工按已知的密码办理“金穗卡”,将款项支取使用。与此同时,张某也将约定的“贴息”打入原告的账户。后来,张某未能及时还款,事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此,尚有150万元未能追回。随后,周某等人以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还款。问:(1)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借贷纠纷,为什么?(2)本案中应该如何分配责任?
(1)本案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活期储蓄存折,但原告存款的目的是将款项借给张某使用,意欲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嫁借贷风险,是典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属于违法借贷。(2)本案中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银行,银行给出资人出具存折,用资人又根据之前与出资人的协商再指定银行将资金转给用资人,在这种情形下,首先应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该支行内部管理不善,在办理金穗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以至于让张某和出资人利用该方法实施借贷行为,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5).简述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规则。
(1)伪造存单的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2)虚开存单的质押。存单持有人以银行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合同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银行为共同被告。①连带责任。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银行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存在过错。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虚假存单或者虚开存单的核押。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银行,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银行咨询,银行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在存单持有人持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形下,当质权人向存单所指的银行进行询问时,如果该银行对存单给予了核押,则质押合同有效,该银行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6).存单核押
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银行,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银行咨询,银行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7).试论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规则。
(1)伪造存单的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2)虚开存单的质押。存单持有人以银行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合同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银行为共同被告。①连带责任。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银行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存在过错。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虚假存单或者虚开存单的核押。在存单持有人持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形下,当质权人向存单所指的银行进行询问时,如果该银行对存单给予了核押,则质押合同有效,该银行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8).简述“公款私存”的危害性。
公款私存有如下的危害性:一是为单位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督提供了便利;二是影响单位与银行间的正常资金周转;三是容易逃税、漏税,四是易滋生腐败。
(9).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10).2002年5月8日,李四到某储蓄所要求查询并挂失止付一笔定期存款,但他声称由于存款时间距今很长,已经记不清确切的存款时间、存款账号和金额。储蓄所职员王某为其进行了查询,查到一笔存款人为李四的定期存款,金额为1万元,存期为5年,但要到2002年9月8日才到期。王某随即为李四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核对储户的地址。后来,李四持单位介绍信,将挂失款全部取走。2002年9月8日,又一个名为李四的人持有该日到期的为期5年、金额为1万元的定期存单来该储蓄所取储蓄存款,而储蓄所以该笔存款已被第一个李四取走为由,认为第二个李四持有的存单已经作废,拒绝支付。问:储蓄所对第二个李四拒绝支付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储蓄所拒绝支付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个李四应该得到支付。第一个李四到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所的职员王某没有严格按照挂失的程序办理,比如没有核对储户地址,因此,储蓄所存在过失。而第二个李四持有的存单表明其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二个李四没有到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存单不应作废。储蓄所不能因为自身的过失而否认与第二个李四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储蓄所必须向第二个李四支付存款本息。
(11).简述存款法律关系的特点。
(1)存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存款人将款项交人银行并经银行签发存折、存单或者存款凭条时,存款合同成立。(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的所有权自交付而转移。(3)存款关系存续的时间比较灵活。(4)存款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依具体存款类型而定。
(12).试述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处理规则。
(1)法律性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合同无效。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不论是银行支付的,还是用资人支付的,都用于充抵本金;其余损失由出资人、银行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而共同承担。现行司法解释区分违法资金的流向而要求银行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分配,根据资金是否实际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用资人是否由银行指定而有差别。(2)责任分配的方式。①情形一:资金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在这种情形下,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银行,银行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以下统称“出具存单”),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由于出资人并未直接接触用资人,仅与银行打交道,因此,银行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②情形二:资金经过银行转账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在这种情形下,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银行,银行给出资人出具存单,出资人再指定银行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③情形三:资金未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在这种情形下,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而是依照银行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银行给出资人出具了存单。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银行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④情形四:资金未经过银行+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在这种情形下,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银行给出资人出具了存单。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用资人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3)一当事人的确定。出资人起诉银行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存单系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项的真实所有人基础上,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该个人申请退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13).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是一种结算与存款相结合的特殊安排,指单位客户同时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人民币单位协定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最低基本存款额度;一旦结算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超过额度,银行自动将超过部分转入人民币单位协定账户,以优惠利率计息。
(14).简述存单的用途。
存单的用途有两个方面:(1)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2)用于融资。此外,可转让存单也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15).简述关于挂失的规定。
(1)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拿本人的身份证件,说明丢失原因,并提供存款日期、户名、储蓄种类、存款金额和账号等情况,向原存款银行挂失止付。经银行核对相符,并交1元钱挂失费,在存款确未被支取时,由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挂失手续,银行经调查核实,于7天后(自挂失日算起)补发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2)如果是凭印鉴支取的,储户要在挂失申请书上签盖原留印鉴。在储户申请挂失止付前,存款已被人冒领,银行不负责。挂失后补发新存单或存折前,又找到存单或存折,需要由储户凭身份证件注销原挂失。补发新存单或存折后,如找到原存单或存折,应将其送交银行注销。
(16).一般存款
一般存款是指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队存入并由其自行支配的各种资金。
(17).简述有权机关在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时银行的协助义务。
银行的协助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银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银行应当保守秘密。第二,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但是,在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第三,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以相关客户欠银行贷款为由,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
(18).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指存款人在存人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19).银行的抵销权
银行的抵销权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一般称为“扣款还贷”,即当客户欠银行的款到期时,如果客户拒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
(20).(2007.1,论述36)试述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1)借款客户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向客户贷款后,借款人便成为银行的借款客户。借款人负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诚信的义务。银行的客户对其开户银行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这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规普遍规定的一项原则。所谓对银行诚实信用,是指客户要以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开户银行。例如,多支付给取款的存款人时,存款人一经发现有义务如数归还给银行。(3)谨慎的义务。客户在金融活动中,自己也负有谨慎的义务,以防范账户资金被盗或错误付出的风险。例如,客户账户的密码应该对他人保密,公章和名章应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和汇票本应妥善保管。如果因为客户自己不谨慎,或自己不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有关密码、印章或空白票据,而被他人盗用遭受损失时,客户自己承担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
(21).甲公司缺少流动资金,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2006年3月21日,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将甲公司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也在同日,乙商场与银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乙商场为甲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还款,银行经过考察,认为作为抵押的办公楼有行无市,变现十分困难,而保证人乙商场实力雄厚,有还款能力,因此要求乙商场承担保证责任,乙商场则提出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才由商场承担。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乙商场同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基本的法律关系?(2)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3)乙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什么?
(1)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乙商场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2)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2006年3月21日。(3)乙商场不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本案中,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乙商场充其量也只应该承担办公楼抵押担保以外的那一部分贷款债务。
(22).试论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该原则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该原则的法律含义还包括在金融市场上,没有任何人拥有任何经济上的特权,没有任何单位拥有任何特殊的地位。(2)公平原则。该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第一,金融合同内容要合法;第二,合同内容要反映公平竞争;第三,在金融市场上,不能以强凌弱,不允许从事显失公平的行为。(3)自愿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这是契约自由原则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4)信用原则。该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因为较之于实物交易,金融交易的时空跨度更大,要想维持金融市场的安全和高效,离不开市场参与者的信用。
(23).简述单位结算账户的分类。
单位结算账户的分类:(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3)临时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完毕后,账户及时关闭。(4)专用存款账户: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4).(2003.10,简答31)简述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1)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包括:①为储蓄账户保密;②对单位存款账户保密;③银行工作人员的保密。(2)银行保证支付的义务。①对存款人的保证支付;②遵守结算纪律。
(25).简述银行的收费权。
《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03年6月26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如票据、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他项目实行市场价,由商业银行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而制定。但是,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可以适当收费。银行是一个商业企业,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都有成本支出,自然也有权收取服务费用。其中,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就是银行最主要的收费项目。相对于贷款利息的风险性,银行因提供结算、担保、信用证、保函、保管箱、资信调查等.中间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是一项无风险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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