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自考】【金融法】【05678】高频考点(64)
(1).简述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票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1)特定对象。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2)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约束。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有真实的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④非公开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2).社会公众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简述公开发行的情形。
公开发行指面向不特定的投资大众进行的募集资金行为。依《证券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4).股票发行阶段虚假信息披露民事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参与发行文件编制、披露的各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对发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简述我国《证券法》下的证券种类。
(1)股票;(2)公司债券;(3)政府债券;(4)基金份额;(5)可转换公司债;(6)认股权证;(7)认沽权证。
(6).试述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
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以及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①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它要求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发行人必须依法披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供投资者作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开原则的目的在于增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它不仅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前提,而且是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只有市场信息能够公开地发布和传播,投资者才能公平地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才能防止出现各种证券欺诈行为,保证市场公正。②公平原则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中,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公平原则强调的是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其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的平等投资机会及证券公司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平等参与机会,使一切市场主体在相同法律条件下按照公平统一的市场规则从事各种活动。③公正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按法定程序进行,对一切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公正合理地处理证券纠纷和争议。其目的在于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通过特权和优势获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体现,它要求当事人诚实地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欺诈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从而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7).什么是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发行环节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中应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它通过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安排以及发行人公司的基本状况的充分揭示,便利投资人作出是否购买股票的决策。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内容主要包括:(1)重大事项提示;(2)本次发行概况;(3)发行人基本情况;(4)募集资金运用;(5)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6)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附录中有若干备查文件。
(8).简述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增收的条件为:(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6)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8)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目的均价。
(9).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证券公司乙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另一证券公司丙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问:甲与乙、丙签订的协议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甲与乙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与丙的协议属包销协议。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内,自行又与丙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为此,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或指定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10).某上市公司决定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扩大生产规模。在董事会草拟的方案中有以下主要内容:本次发行面值人民币7000万元的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代销期为96天;为保证发行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每人送1000股;同时该公司考虑到受股本扩张的影响,因此预期股票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请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
该方案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错误:第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因此,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是错误的。第二,《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故承销期为96天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第三,《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收受赠送的股票。所以,打算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每人赠送1000股是违法的。第四,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新股其预期利润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因此,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是错误的。
(11).简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核准程序。
(1)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初审。受理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首先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3)审核。发行申请通过初审后,发行审核委员会7名委员开会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4)核准结果。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不予核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12).简述承销商的义务。
对承销协议中承销商的义务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1)承销商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2)承销商对所承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3)承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13).简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4).简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3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15).现阶段我国《证券法》下的证券有哪些形式?
现阶段我国《证券法》下的证券包括下列形式:①股票;②公司债券;③政府债券;④基金份额;⑤可转换公司债;⑥认股权证;⑦认沽权证。
(16).简述股票发行的认购方式。
(1)股票发行认购方式的监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主要有网下对机构投资人的配售以及网上公开发行。(2)网下配售方式。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自行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①配售对象。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网下配售的对象是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其自营证券账户以及所管理的集合理财计划或基金账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还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②配售比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且无持有期限制的公众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总量的25%。也就是说,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网下配售数量最多不超过发行总量的75%。③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具体来说,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新股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新股申购。
(17).试述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为标准的股票分类。
按照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口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并按企业经营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18).(2005.10,论述36)试述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①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它要求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发行人必须依法披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供投资者作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②公平原则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中,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③公正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按法定程序进行,对一切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公正合理地处理证券纠纷和争议。(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①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体现,它要求当事人诚实地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欺诈行为;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③该原则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从而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19).简述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的权利。(2)流通性。股票可依法定程序转让,具有高度的变现性。(3)非返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的有价证券,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退还股金,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以回收投资。(4)风险性。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票市场的行情,公司不保证支付固定的收益,股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0).试述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
(1)特定对象。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2)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约束。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有真实的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④非公开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21).(2003.10,简答32)简述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2)流通性。(3)非返还性。(4)风险性。
(22).试论我国的股票发行保荐制度。
保荐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制度。其目的有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制度采取机构与个人双重负责制。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后者在中国证监会登记注册,称为保荐人)对相关公司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事项负责,保荐机构与保荐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3).试述对信托公司的主要监管措施。
(1)信托公司应当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信托财产独立管理等制度。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2)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法》以及《信托协议》忠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也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利益冲突。(3)为增强委托人、受托人对信托公司的信心,信托公司应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4)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5)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24).简述金融租赁运作过程。
(1)设备审批和选定;(2)申请租赁;(3)订购设备;(4)直接发货;(5)设备保险和保养;(6)支付租金;(7)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
(25).试述我国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注册资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2)设立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由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银监会批准,由其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3)组织机构设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按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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