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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自考】【合同法】【00230】高频考点(80)

(1).显失公平的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其特点:①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②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③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2).无效合同的种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不同意情况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地合同;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3).因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须具备的条件。

①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③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④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⑤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4).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二,前者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合同都确定无效;三、诉讼与仲裁不是前者的必经程序,而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前者没有时效期间的限制,后者收时效期间的限制;四,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

(5).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定义、特点及种类。

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其特点:①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具备;②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③合同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①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6).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定义及其异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其异同:⑴相同点:①均由当事人任意选定,不是法定的,且条件与期限均须合法;②所限制的都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⑵不同点:条件是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7).合同的履行的定义及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的履行原则:①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②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③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④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8).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④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⑤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其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其构成要件:①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0).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11).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其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验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③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12).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13).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①不安抗辩权产生于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先履行抗辩权产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场合。②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享有。

(14).比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异同。

相同点:①均适用于双务合同,双方就同一合同互负债务;②均为抗辩权,都是在对方对本方行使请求权时进行抗辩,在效力上都可以中止本方履行。不同点:①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是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合同,另外两个都有履行顺序,不同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方应先为给付,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方是后为给付;②行使抗辩权的要件不同;③行使之后的效力也不同,主要是对于不安抗辩权,如果对方提供担保,则本方继续履行,如果原来的情况未发生变化又拒绝提供担保,本方可解除合同,而另外两者没有此效力。

(15).债权人受领延迟成立条件。

1.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2.债务须届履行期;3.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符合合同的要求;5.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

(16).债权人受领延迟的后果。

1.债务人责任减轻;2.停付利息以及孽息返还责任的缩减;3.风险的转移;4.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5.劳务提供的免除;6.赔偿有关费用。

(17).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

①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②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③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④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18).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9).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两方面:①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②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当。

(20).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㈠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这一要件分三个部分来考虑:⑴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包括: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⑵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㈡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⑴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⑵第三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

(21).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①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利益的行为;②债务人从事有可能减少其财产的身份行为;③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④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⑤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

(2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的含义。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含义:①某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②各债权人都有权以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③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2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①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即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②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被相对人或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财产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如果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③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该债权人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将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财产全部用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

(24).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及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②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③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①承担人成为债务人;②抗辩权随之移转;③从债务一并移转。

(25).债的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

①债变更或解除后,按变更后的债履行;②对债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③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造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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