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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00246】高频考点(41)

(1).试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措施。

为了创设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以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规定了种种对外资实行保护和鼓励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待遇。各个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典赋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并不一致:有的规定为最惠国待遇,有的规定为国民待遇。在后一种场合,实际上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是不可能与东道国国民完全相同的。除了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地位外,发展中国家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种种本国国民所不能享有的优惠。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尽管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它们仍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汇出外资原本和利润。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为了使外国投资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建立入境投资的信心,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保护本国经济主权的前提下,在外资法典中做出了有关保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但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补偿。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典没有对征收作出规定,但大都在宪法中包含有类似条款。还有少数一些国家明文规定放弃了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化的权利。关于补偿标准,各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法律或不作规定,或仅泛泛规定为给予“合理的”、“公正、平等的”、“适当的”或“相应的”补偿,而没有具体说明确切的标准及计算方法。给予各种财税优惠,主要包括:①税收优惠;②关税减免;③其他优惠。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依国际法上公认的属地管辖权原则,每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议均有管辖权。因此涉外投资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当地救济予以解决,除非东道国法律另有规定,但外国投资者往往对当地救济的公正性抱不信任态度,这有可能构成外资进入的严重障碍。因此,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在强调当地法院管辖权的同时,也允许将涉外投资争端提交东道国境外的仲裁机构裁决;而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还可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

(2).试述解决投资争端中心(ICSID)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在业务和功能的异同。

不同:ICSID通过受理和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包括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征用险、违约险以及董事会同意的其他非商业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相同:ICSID与MIGA都是由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世界性组织。总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

(3).1996年10月16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C公司签订了镀膜技术许可合同。合同规定:中国A公司从美国C公司引进某种生产镀膜设备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鉴于”条款规定“C公司拥有某镀膜设备生产的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镀膜设备的生产许可证……”许可合同签订以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以后,美国的另一家B公司提出诉讼,指控中国A公司制造的某镀膜设备侵犯了其专利权。问题:中国A公司是否应诉中国A公司享有什么权利?

(1)中国A公司不必应诉。根据“鉴于”条款的规定,应责成美国C公司应诉。本案中C公司在合同“鉴于”条款中担保其对所提供的技术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专利权。一旦中国A公司被第三方指控侵权,C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由该公司应诉。(2)由于C公司违反了对其所提供技术的权利担保,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而给被许可方中国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被许可方中国A公司有权向许可方C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4).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1)最低保护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最惠国待遇原则。(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5).简述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特点。

(1)项目公司独立于发起人,贷款人提供项目所需绝大部分资金。(2)项目公司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项,项目的发起人只提供有限的保证或担保。(3)有其他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支持。(4)项目债务不反应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

(6).简述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自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运。(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提单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7).简述GATS具体承诺减让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

(1)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2)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 (3)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4)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 (5)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 

(8).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为了防止海外企业逃避税,资本输出国经常采取的管制措施包括:以“正常交易”原则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防止关联企业滥用转移定价逃避税,以及打击利用“避税天堂”逃避税的行为。此外,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合作已成为目前资本输出国管理海外投资企业的重要方面。

(9).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1)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 (2)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 (3)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禁止。 

(10).简要说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

(1)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2分)(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2分)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11).简要说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1)最低保护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最惠国待遇原则(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12).简要说明各国税法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法人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2分)(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2分)(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1分)。 

(13).简述GATT与GATS国民待遇条款的不同。

一、保护对象不同l、GATT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外国产品,不包括产品的销售商;2、GATS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是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二、义务性质不同:1、在《GATT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是成员的普遍义务,适用范围是国内税费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待遇。2、在《GATS协定》中,国民待遇属于各成员具体承诺的范围,只有在作出具体承诺的情况下才承担国民待遇义务。

(14).简述税收无差别待遇的概念和内容。

一、税收无差别待遇的概念缔约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二、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内容l.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扣除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

(1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保全货物义务人范围和保全措施的规定。

根据《公约》第85条,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买方承担保全货物的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打算退货,即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按规定退回,这时他有义务保全货物;二是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即发运给买方的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由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但这有两个例外:(1)假如买方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那么他就可以不收取这些货物(2)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那么买方也就可以不收取货物。倘若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买方便有义务保全货物。《公约》只原则地规定:“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公约》也只规定了两种具体措施,以供选择采用:第一种寄存,第二种是出售。

(16).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突出特点在于其裁决的终局性,大多数国家仲裁法均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终局的拘束力,通常当事人不能再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这与法院判决有着较大不同,一般情况下,下级法院的判决并不具有终局性,诉讼当事人一般可就下级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17).简述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的类型。

作为国际组织的一种类型,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与其他国际组织有相同之处。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组织,由于它调整的对象、所涉及的利益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的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其表决制有明显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种表决制:(一)一国一票制。在组织宗旨与成员有重大利害关系、讨论的事项多属政策问题,或所作出决议属于建设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传统的国家平等原则仍占统治地位,即实行一国一票制。(二)集团表决制。集团表决制的基本特征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并行多数”。(三)加权表决制。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称为甲醛表决权。 

(18).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森林制度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1)两个挂钩:第一,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各会员国确认,1盎司黄金等于35美元为黄金官价,并以此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的基础,各国可随时用美元按黄金官价向美国兑换黄金。第二,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各会员国货币必须与美元保持固定的比价,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可按各自货币的含金量确定,或直接规定同美元的汇率。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后,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任意变更。(2)确立固定汇率制度。各会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法定汇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各国政府有义务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干预活动,使实际汇率不偏离法定汇率太远,以便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

(19).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主要手段。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第八条认为:各成员国可以对知识产权实施合理的限制措施,用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用以防止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限制贸易和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和不合理做法,主要包括:(1)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2)强制许可原则的限制;(3)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禁止。

(20).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题不仅包含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21).要约构成的要件。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22).承诺的构成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示接受。

(23).品质担保义务中的例外

①符合产品的通常使用目的②符合特定使用目的(买方事先明示、默示③符合样品或样式④包装:通用方式-----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买方订约时明知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

(24).解除合同的条件

1、卖方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视为根本违约),买方可解除合同 。2、买方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交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3、合同履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4、分批交付合同宣告无效的规定:A一方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一方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合同,另一方当时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C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支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支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25).提单的作用(功能)

1、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运;3、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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