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1年2月到苍山某加工厂工作,由于该厂属于加工行业,经常隔三差五地要求职工加班赶产量。201 1年8月,该厂接到一订单

李某于2011年2月到苍山某加工厂工作,由于该厂属于加工行业,经常隔三差五地要求职工加班赶产量。201 1年8月,该厂接到一订单,需限期交货,厂长再次要求职工加班。在此之前,职工已经连续加班两个星期,每天加班3个小时,觉得身体吃不消的李某向厂长提出不加班,遭到拒绝,李某一气之下,按照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为此,厂方以李某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其予以辞退的决定。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问:加工厂做法是否合法?仲裁委员会如何仲裁该案?
【正确答案】:(1)不合法(3分(2)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李某的主张。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很显然,加工厂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以此为由辞退拒绝加班的李某是不合法的所以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李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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