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
2024-11-09民法(专升本)
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
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
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以及占有分类的相关内容。 选项A、B,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虽为无权处分人,但丁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以合理价格取得该电脑,且电脑作为动产已经完成交付,故丁已经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错误,而选项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正确。 选项C,本题中,乙作为保管人,虽为无权处分人,但**其基于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而占有电脑,为有权占有**。故选项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正确。 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本题中,丁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其占有为有权占有,故甲不能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选项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错误。
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
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
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以及占有分类的相关内容。 选项A、B,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虽为无权处分人,但丁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以合理价格取得该电脑,且电脑作为动产已经完成交付,故丁已经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错误,而选项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正确。 选项C,本题中,乙作为保管人,虽为无权处分人,但**其基于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而占有电脑,为有权占有**。故选项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正确。 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本题中,丁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其占有为有权占有,故甲不能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选项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