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保税货物的使用、储存、维修、加工、运输活动实施稽查。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账簿、单证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