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海关对运输工具、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并对动物进行临床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

63.       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海关对运输工具、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对动物不再进行临床检疫。

62.       运输动物过境的,应当事先取得《动物过境许可证》。

61.       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均应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

60.       输出动物均应实施隔离检疫,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

59.       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就近交由海关检疫。

58.       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卸毕港的海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

57.       对输入的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疫人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时应当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

56.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55.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就是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