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3.       海关对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法实施检疫,对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不实施检疫。

52.       当事人对进出口商品复验结论不服应首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51.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认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50.       海关和海关依法对经海关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49.       海关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48.       海关应当公布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47.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46.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进行装运前预检验。

4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