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