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

53.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52.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海关不予实施动植物检疫。

51.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海关必须进行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48.去皮木材是指任何经去除树皮处理的木材(去皮木材未必是无树皮木材)。

47.锯材是指经纵向锯割,具有或不具有其原来圆柱形的木材,可带树皮或不带树皮。

46.原木是指未经加工或处理的木材。

45.木材是指带树皮或不带树皮的圆木、锯木、木片和木废料等商品,不包括木质包装材料、加工木制品和竹制品。

44.进境粮食申报为转基因的,应审核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3.进境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在海关总署已批准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