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同一HS编码项下同时存在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的,非危险化学品将不按照危险化学品检验要求进行商品检验。

41.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40.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39.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予以没收。

38. 经过装运前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进口后应当免予进口商品检验。

37.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海关应当进行装运前预检验。

36. 进口机电商品未经商检机构检验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35. 进口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可以采用英文。

34. 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时,还应检查该产品是否已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3.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