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共99题)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供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考试的,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

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申请要求不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

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申请不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

交通井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以较重的罚种处罚主体名义统一制作一份供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应当分别制作供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

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以上交通井察实施。( )

交通井察应当在二日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存档联交所属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