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绿菜第二次考试

525、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524、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

52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52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

52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20、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519、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18、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17、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16、抵押物登记作用之一在于避免借款人重复抵押,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