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于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

借用假币资料或假币样张时先经过部门主管审批同意。

经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金融机构付出假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的数据应至少保存3个月。

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可以向假币持有人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金融机构有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持币人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如果对货币真伪有异议,就不能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

透支的法人单位应在透支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归还临时借款并补足清算资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归还临时借款的,自

清算机构发生日间透支,即日间某个时点发生透支,但在日终之前偿还的透支行为,按照一天计算并扣收罚息。

各法人单位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参照人民银行同期的同业存款利率水平按季结息,结息日以综合业务系统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