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运营人开展业务前,应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运营人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运营人可以对外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应主动予以退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