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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操作工

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

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

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

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煤矿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凡属违法行为,都应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