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中级统计师_统计工作实务_统计法规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通报、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属于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

行使通报、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职务这种权力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

通报与警告在性质、目的上没有区别,故同属于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人员,不适用于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

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给予什么统计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

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只要实体合法,统计行政处罚就是有效的。()

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统计行政处罚的过程可以

对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