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则该交通工具不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50.经初步的流行病学调查判定为鼠疫染疫嫌疑人的,可以暂不限制其活动,待确诊后再实施隔离。

48.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可以就近火化。

44.对所有到达本口岸前已在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海关不再重复实施卫生处理。

42.接触检疫传染病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叫染疫人。

41.对染有黄热病的航空器,在没有完成灭蚊以前,限制该航空器和其他航空器的距离不少于500米。

40.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国境海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叫染疫嫌疑人。

39.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红、红、白、红灯四盏灯号,表示本船没有染疫。

38.在国内或者国外某一地区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国家海关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隔离”是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