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12小时的,经海关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79.对疑似体温超标的旅客,以水银温度计测量其腋下温度3分钟,复测结果≥37.3℃的,判定为发热旅客。

76.对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的检疫人员应做好中风险防护

72.在国境口岸检疫查验工作中,经确诊患有肺结核病的外国人,要阻止其入境。

67.对来自霍乱疫区未超过5天的人员及霍乱染疫人的密切接触者应进行登记,并自其出发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天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63.中风险防护适用于对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的检疫人员。

62.海关对已在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不再重复实施卫生处理。

58.对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不需实施卫生检查。

57.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必须在到达口岸实施卫生检疫。

53.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国境卫生检疫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