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后方可安装使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个月前公布。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许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经过装运前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进口后应当免予进口商品检验。

海关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被称为法定检验。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应当在实施之日公布。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