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8模块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023-12-012018模块二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2023-12-012018模块二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

2023-12-012018模块二

在催告期间,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023-12-012018模块二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023-12-012018模块二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分摊赔偿责任。

2023-12-012018模块二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2023-12-012018模块二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023-12-012018模块二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应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023-12-012018模块二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023-12-012018模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