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第八章日常业务

挂牌公司近期如有股票发行等业务的,应当综合考虑该业务与权益分派业务的衔接,在具体操作时应当完成一项业务后再开始另一项,两种以上业

挂牌公司在办理权益分派业务时,最迟R-6日(R为股权登记日),向中国结算提交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的材料。

挂牌公司应在R-1日前完成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

挂牌公司选择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挂牌公司确定自派现金红利的股权登记日(R日),最迟R-4日前披露

发行人收到中登关于权益分派的反馈后,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的公告应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审查过的公告一致,如不一致应在股权登记

权益分派方案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只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即有效。

申请办理自愿限售的,需提交由挂牌公司和全体股东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并提交主办券商出具的审查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后出具限售登记

权益分派方案应当以披露过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期末日为基准日。

挂牌公司拟派发现金股利,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预案后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相关办理资料。

权益分派业务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