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担任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公司应当对其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担任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公司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测试和评价,无需出具评价报告。

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管理层最近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

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按《1934年证券交易法》编制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内部控制报告。

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相关公司的首要官员及首要财务官应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做以下保证: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

根据《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内部控制无需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只需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需要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时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