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来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10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不包括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108.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107.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06.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可出借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05.危险化学品商店内不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104.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03.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10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01.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