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8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88.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87.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86.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5.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8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8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8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