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不必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用人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应计入生产成本。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可以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