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2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单独驾驶营运客车,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4.2.61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 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

4.2.60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2.59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 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4.2.58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7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4.2.56 未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但有正当理由的,经业务领导批准后可以保留。

4.2.55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

4.2.54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 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

4.2.53 机动车驾驶证件是准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