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2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4.2.41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找回的,仍可以继续使用。

4.2.40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和延期办理业务,但申请注销业务的除外。

4.2.39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4.2.38 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用标志。

4.2.37 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行监控、分析。

4.2.36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随身携带,并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4.2.35 持A3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驶公共汽车。

4.2.34 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式样,应当在车辆管理所业务办公大厅公布。

4.2.33 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