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2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

4.2.71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在最近三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 行为记录。

4.2.70  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的,终生不能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4.2.69 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的,终生不能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4.2.68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4.2.67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

4.2.66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 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从业单位有要求的,

4.2.65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4.2.64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4.2.63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