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当在现场装卸措施和作业人员到位,现场保管或入出库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

在本单位作业区域内或本单位专用通道等非公共道路上为本单位运输爆破器材时,也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

在运输到达目的地后5日内,应当将爆炸物品运输证交换发证的公安机关,并上报运输证电子信息。

回首清退时,务必检查确认未将性质抵触的爆破器材混放混存。

保管员应将采集的领取、发放点子信息按照规定时间和渠道上报公安机关。

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转移至储存库保管。

装药完成后,应当将剩余的爆破器材撤离爆破作业面至临时存放点,由保管员检查清点后保管。

在爆破作业现场,应当由爆破员与安全员共同清点剩余的爆破器材,共同签字确认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的的记录。

保管员不得向未经确认为当班爆破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发放爆破器材。

领取爆破器材应当在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员签字确认之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