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通缉令发出1年后甲仍未到案。公安机关认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甲的违法所得的,应当作出没收

甲因为琐事用刀将乙砍成轻伤,甲被刑事拘留后真诚悔罪,向乙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乙的谅解,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于本案,公安机关

A市公安局在办理张某涉嫌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辩护律师帮助张某隐匿证据,A市公安局应当及时对该案立案侦查并通知辩护律师所属的

犯罪嫌疑人甲,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

犯罪嫌疑人甲,女,17周岁,公安机关在对甲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甲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且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被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张某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因琐事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

某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甲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不应当受理。

甲为了不让女儿乙与丙结婚,将乙长期锁在屋内,并实施打骂,乙不堪忍受,上吊自杀。此案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甲虐待女儿乙的刑事案件,未致使乙重伤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