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李某利用职便,2006年1月20日挪用客户资金50万元用于炒股票,2006年3月5日归还,因挪用时间未超三个月,故其行为未构

对信访或交办、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有意泄露案情、调查手段、措施、扩散证据材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

对紧急、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或有意压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受处理的员工拒绝在处分送达通知书上签字的,须有一名(含)以上送达人证明。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挪用或侵占客户、信用社资金,只要全额归还所挪用或侵占的资金,并且未造成损失,可不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