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超过( )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禁止溜放。

49.旅客未上下车完毕,除本务机车、补机摘挂作业外,不得进行旅客列车(车底)的( )作业。

48.电力机车、动车组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 )m的安全距离。

47.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46.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 )规定。

45.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 )km/h。

44.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 )km/h。

43.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 )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km/h。

42.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联锁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 )的要求扳动道岔。

41.扳道员之间的( )及集中区与非集中区间的作业办法,在《站细》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