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配)电网()等涉及县(配)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停电或启动送电的工作,均需列入县(配)电网调度计划。

分区的划分应随着( )适时调整。

分区县(配)电网供电范围应清晰,不宜( ),相邻分区间应具备适当联络通道。

县(配)电网应根据上级变电站的( )需要,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分区县(配)电网。

进行转供电操作时,应先了解上级电网运行方式后进行,必须确保合环后潮流变化不超过继电保护、设备容量等限额,同时应避免( )造成线

上级电网中变电站全停时,需将该站负荷尽可能通过()移出,如遇负荷转移困难的,可考虑()方案,确无办法需停电的应在月度调度计划上明

县(配)电网线路由其他线路转供时,如存在多种转供路径,应优先采用( )的方式,方式调整时应注意继电保护的适应性。

调控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组( )性能进行定期复核。

并网电厂应参与系统( ),相关机组调节性能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运行标准要求。

并网电厂(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接入系统(含涉网二次系统)的( )等工作必须有调控机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