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体系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并不与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过程中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全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