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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可以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要求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一年整改达标。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从业人员没有必要全部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万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