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公开新闻宣传时,单位代号、真实名称、掩护名称不得同时使用。

对外交流中除交流内容与谈判口径外,所提供资料和产品应当经过保密审查。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急需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可以先提供,后补办手续。

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使用无线扩音、通信设备不能把音量开得太大。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传递,但可以在单位内部非涉密单机上处理、存储、传递。

涉密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为节约开支,可以将淘汰的涉密计算机交本单位非涉密部门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网络主页、电子公告栏、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微博上发布、谈论、张贴、传播国家秘密信息。